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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各类宣传品张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作者:宣传部  审核: 来源:李鲲鹏  编辑:宣传部 点击:[] 日期:2015年12月23日

为创建安全整洁、文明高雅的校园环境,营造清新和谐、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现就加强我校校园内各类宣传品的张贴发放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类宣传品包括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的各种广告品、商业性宣传品、布告、通知、海报、启事等。

第二条 为创建节约型校园,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如校园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发布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纸质宣传品的发放数量。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张贴、悬挂或散发宣传品的,均须在学校统一设置的海报、广告专栏上或指定地点进行,且规格要与校园海报、广告专栏相协调。其它地方一律不得张贴悬挂和散发,一经发现将给与撤除,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向上,符合有关规定,其形式应丰富多彩,制作美观。

第五条 各类宣传品内容的审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张贴、散发、悬挂宣传品,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

1.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学院因工作需要需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须经学院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2.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需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须先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学生校园文体活动海报由校团委审批。

3.校外合作单位需要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4.校外办学机构在校内行使办学行为的宣传活动需首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校内各类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宣传部、后勤处、公安处、学生处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的巡察,及时处理违规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事件。

1.公安处负责及时监管和清除校园内非法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事宜。

2.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管和清除教室内非法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事宜。

3.学生处负责教育处理发生在校园内非法散发张贴悬挂各类宣传品的违纪学生。

第七条 校园内张贴、悬挂的各类宣传品,原则上为3-5天。期满后主办部门应及时主动撤除相关宣传品。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撤除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清理,累计达3次不按时撤除的部门,由宣传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理:

1.对损毁校园海报专栏等公共设施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2.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撤除,其撤除和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所违规单位承担;

3.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各类建筑物、交通标志、树干等公共设施及场所张贴、散发,悬挂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拒不执行处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者,由公安处按照上级有关法规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好校园正常秩序。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积极向党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公安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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